生产假冒电线偷梁换柱 两男子因假冒注册商标获刑

时间: 2016-02-24 15:42   来源: 新浪   作者: 新浪    点击:


    电线电缆的优劣对电力传输起着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做为水电工程承包商的陈某某应当深明此理。然而,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他居然联系小工厂生产大量伪劣电线,假冒福建驰名商标“辉阳”牌在某工地使用。近日,工程承包商陈某某以及小工厂老板戴某某均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福州中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7445元。其生产的假冒电线也全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

  2013年8月,水电工程承包商的陈某某接到一个大单,为某大楼工地安装电路。考虑到整幢大楼布线需要大量的电线,陈某某想到用“偷梁换柱”的方法来牟取更多的利益。同年的8月和9月,陈某某两次联系戴某某,让其生产BV2.5型号假冒“辉阳”牌注册商标的电线,两批次的货款分别为69680元和65210元。案发时,两批次的电线戴某某均已如期交付,但陈某某仍余15210元货款尚未支付。部分假冒电线在工地仓库被查获当日,陈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辉阳”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福州永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被告人戴某某、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48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做出如上判决。

  审理过程中,小工厂老板戴某某提出因15210元货款尚未收到,其非法经营数额应按照实际收到的119680元计算。福州中院认为,“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则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戴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应认定为134890元。(来源:福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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