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驳回复审案讨论的是外文商标与汉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问题,但引起我好奇的是,为什么珠穆朗玛峰在英文里叫做“everest”?
    问了网络。答案是,英国在18世纪殖民印度后,由时任印度测量局局长乔治·额菲尔士在1830-1843年间发现珠峰,命名为Peak XV。 1852年,英国人测出Peak XV高度为8840米,从而发现了世界最高峰是珠峰,当时的印度测量局长乌阿建议命名为“Everest”即“额菲尔士峰”,以纪念他的前任局长George Everest。
 
    这故事放在西方人眼里估计合情合理,但在中国人听来总是有那么点不够意思。
    因为“发现”这个词太有能量了,仿佛在山前山后生活了几千年的人从没有发现这座高峰一样。我一直就想,“发现”这个词要是这么用的话,美洲新大陆当然是哥伦布发现的,欧洲大陆一定是成吉思汗发现的。
    事实上这座高峰本来有它的藏语名字“job-mo glang-ma rib”(珠穆朗玛),是“大地之母”的意思。1952年中国政府正式统一使用“珠穆朗玛峰”的名称。
    据说尼泊尔语名是萨迦玛塔(Sagarmatha),意思是“天空之女神”。这名字是尼泊尔政府20世纪60年代起名的。而台湾传统上也称为“圣母峰”。
    只是从商标角度来说,不管这些词代表的是东方包容大度的女性象征,还是西方探索占有的男性精神,“everest”都与“珠穆朗玛峰”指向了同一事物,世界第一高峰。
    因此,埃沃若思特有限公司在餐馆等服务上申请的第13977126号“everest”(指定颜色红)商标,被商标局引证在先注册第9305846号“珠穆朗玛ZHUMULANGMA”商标驳回了。
    埃沃若思特有限公司非常想把这商标收入囊中,坚定地走完了所有的法律救济途径,驳回复审、法院一审和二审。
    只是四个审级做出了一致的结论:申请商标“everest”可译为“珠穆朗玛峰”,与引证商标“珠穆朗玛”相比较,在含义、指代事物等方面相近,若并存于饭店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二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everest”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还有一大段说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这说理放在任何一个相同近似判断的商标案件都适用,所以我才特意地抄录在此,并重点标出最后一句: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指代同一事物的词使用不同的语言表达,大多数情形下,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还是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所以,无论“Everest”、“Qomolangma ”还是“Sagarmatha”与“珠穆朗玛”,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没有什么机会并存注册。
 
    但作为山峰的名字,他们一直并存着。虽然在国际上,除了少数国家采用了珠穆朗玛(Qomolangma)外,大多数国家还在沿袭英国人的说法使用Everest。
    不少中国人(包括我)努力地呼吁国人拒绝“Everest”,正确使用珠穆朗玛峰的英文名称Qomolangma。
    也有人可能觉得一个名字至于那么较真吗?网上的一个答案我挺喜欢: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自行搜索“汉城”改称“首尔”的一些资料进行脑补。
    这篇商标文写着写着似乎成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文字,但商标也一直承担着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以来的功能,临时多一点,也不算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