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由北京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办的从典型判例中探析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禁用权范围研讨会在京举办。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顺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郑胜利、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副局长曹中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等参加研讨会并发言。
研讨会分理论探讨、判例分析和提问答疑三个环节。在理论探讨环节,围绕注册商标在核准注册商品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能否成为其在核准注册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等问题,与会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大家一致肯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在《关于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中的意见: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专有使用权和禁用权。对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应当坚持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的标准,即只有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据此维持注册商标有效。
基于上述理论探讨得出的结论,与会专家学者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方子林诉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纠纷案(有关第3191802号盘龙云海商标),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纠纷案(有关第313758号三得利及图商标)等判例进行了具体分析,并在随后的提问答疑环节对相关知识作出讲解和补充。对此,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获益匪浅。(邵甜甜)
典型判例中探析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禁用权范围研讨会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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