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浅析锤子千元手机之坚果手机

时间: 2015-08-19 19:07   来源: 中华知识产权网   作者: 知识产权网    点击:

大墨知识产权网(www.dm-ip.com)2015年8月19日消息锤子千元机将在下周正式亮相,据悉“坚果”是锤子千元机的名称,是一款面向年轻人的智能手机。根据曝光信息,该机或将配备5.5寸1080p屏,搭载高通MSM8939处理器,支持TD-LTE/LTEFDD/TD-SCDMA/WCDMA/GSM网络以及双卡双待。 首先,我们先来一睹其真容。 其次,欣赏完了美图,我们一起梳理下“锤子”的品牌。此前,在发布会的预告中,老罗曾明确表示锤子科技8月26日将要对外发布的新品名字不叫锤子。本着一贯的娱乐精神,网友在微博上开始调侃锤子科技的新品名称,有说“斧头”、“砍刀”,甚至有说法叫“双节棍”的。然而玩笑归玩笑,新品究竟叫什么名字,还是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 然而,来自多个信息源的资料显示,锤子科技的新款手机品牌将会被命名为“坚果”,没错,就是能吃的坚果,好像也不比网友的猜测更高大上许多。有网友在微博上公布了新款手机的局部照片,照片内容显示手机名为“坚果手机”,归属于“锤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面对这样一款高智能的手机,笔者好奇锤子新产品的品牌保护情况,下面我们一起来梳理下: 1.“坚果”商标检索结果 笔者怀着好奇之心,以“坚果”二字作为关键词在第9类进行检索。根据检索,结果如下: 1)综合查询 近似商标: 2)近似查询 近似商标: 3)锤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商标记录 2.评析 从以上检索出的商标查询结果三组图片笔者分析如下: 近似性分析 首先,来看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其次,从申请页面上,锤子科技申请日期晚于两个近似商标,在先商标均未无效。 再次,从申请指定的商品项目名称来看,“锤子科技的智能手机”属于0907小类和在先商标一:导航仪,在先商标二:导航仪在消费渠道、消费人群方面构成类似商品。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商标本身 锤子科技提交的商标和在先近似的商标 显然,锤子科技是对“坚果”二字做的图形化修改,目的在于从表现形式上与在先商标进行区分。因此,锤子科技的申请商标是按图形审查还是按照文字审查,就成了关键。个人认为,按照文字审查的标准,锤子科技之“坚果”与在先近似商标一很有可能被审查员主观判断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理由: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因此,锤子科技申请商标之路不会很平坦,可能面临的风险为驳回和异议。后期需要做好审查阶段的应对工作 综上所述,锤子科技发布新品可喜可贺,商标隐患也不可不防。在此,笔者建议: 1.企业遵循产品未上市商标现行的原则,将商标发展规划纳入企业法治建设中。品牌的规划应贯穿于产品的立项、研发、上市之始末。 2.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早产品上线3-4个月提交商标局。之前曾有申请人向笔者反映,没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部分合作伙伴不认、产品进不了天猫和京东。虽然笔者很理解,但是却也无可奈何。目前,商标局调整了签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时间和顺序。如果企业还停留在之前先发受理通知书后审查的阶段,势必会影响产品的上市时间。虽然,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是商标局签发的回执文件,不具有其他证明商标权利的效力。但如果没有,也是万万不能的。 以上为笔者见解,仅供参考,不具有其他法律效力! 作者 :张小青 编辑:小易 (本文系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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