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5月1日起实施 天津专家解析新变化

时间: 2014-04-15 09:54   来源: 每日新报   作者: 知识产权网    点击:

 大墨知识产权网(ipchina.com) 4月15日消息,从今年5月1日起,新修改的《商标法》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字样将禁止在商品包装和宣传中出现;声音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也将列入《商标法》保护内容;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将加大对商标侵权人的处罚力度;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将大大缩短;“隐性抢注”将不再无“法”追究。

 这是《商标法》自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前两次为1993年、2001年),作为一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此次修改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记者就此次修改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对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所长米阿前进行了专访。在采访中米阿前告诉记者,这一次修改的《商标法》,在几个方面有重大变化,这将更加规范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健康公平的市场秩序。

 驰名商标

 “驰名”不是金字招牌 禁止用于产品宣传

 米阿前说,“曾几何时,无数企业以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项目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为荣耀。消费者也以‘驰名商标’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优劣的标准,由于标注‘驰名商标’字样使商品或服务名利兼收,致使一些企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趋之若鹜。但与此同时,反对的声音也越来越强烈,专家、学者、企业纷纷对‘驰名商标’认定后进行广告宣传表示怀疑。”

 企业用“驰名商标”来做宣传,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损害消费者利益。大多数消费者不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基本上都是看广告、认品牌消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往往靠政府的公信力,赢得消费者信任,一些企业便顺势抬高价格。本来相同材料、相同质量的产品,价格应该是差不多的,却因为认定“驰名商标”使其价格高于未认定驰名的产品,许多消费者无端多花了冤枉钱,这里面的增值部分,绝不等同于经过多年市场磨砺,处处胜他人一筹的“大品牌”价格高于一般品牌的情况。例如“耐克NIKE”产品,之所以价格高于一般产品,与其不断创新品种,良好的服务、严格的质量保证等各种因素密切相关,绝不是一纸“驰名商标”所能涵盖。

 此外,按照相关国际条例,“驰名商标”认定仅限于商标确权及制止侵权过程中,并非荣誉认定。我国为鼓励企业创名牌,曾默许“驰名商标”宣传。这一做法显然与法律、国际惯例相悖。5月1日新法的实施,“驰名商标”作为荣誉将寿终正寝。

 “此次修改《商标法》,将严格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使用在产品本身、包装、展览、宣传及其他活动中,否则将被罚款10万元。”米阿前表示。

 商标抢注

 隐性抢注不再“遁于无形”

 《商标法》自1983年开始实施,虽经两次修改,但对“抢注”商标行为缺乏有效遏制。数年前,曾发生深圳一公司抢注全国180余件商标的事件,之所以出现类似案例,是因为旧《商标法》中只规定了“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情形”这两种情形才可认定为恶意抢注,即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已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或是有经营合作关系的客户抢注合作者的商标。

  “现实中的抢注行为越来越隐蔽。例如,一个经销商要抢注生产商的商标,往往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委托朋友或关系不是很近的亲戚,抢注的也往往是还未具有很大影响力的商标。按照旧《商标法》,被抢注人一般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次《商标法》修改规定除抢注人与被抢注人为代理关系,或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外,还特别规定‘具有其他关系’,也就是说,只要被抢注人能够证明,抢注人是明知被抢注人商标存在的,都视为恶意‘抢注’,一律属于撤销的范围。”米阿前说。

 ■ 案例 ■

 天津皇家乐宏塑料型材制造有限公司系本市一家生产高档型材及门窗的企业,前两年,其收购了国外某知名企业,但当其欲在国内申请该企业独创并在国外广泛使用的“图形”商标时,发现该商标已被国内一自然人申请。调查发现该申请人跟一名与皇家乐宏有业务往来的客户为亲属关系,于是皇家乐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该申请人在明知诉争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提出完全相同的商标申请,具有故意抢注的嫌疑。目前该异议正在进行审理,皇家乐宏自己申请的相同商标已通过商标局的初步审定。

 ■ 点评 ■

 “这些年来,抢注商标行为,一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抢注行为越来越隐蔽。此次修改《商标法》将‘隐性抢注’也明确列入法条规定,这将对抢注行为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达到建设诚信社会的目的。”米阿前表示。

 抢注商标不使用无权索赔

 旧《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定性后,被侵权人要求赔偿的,可依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确定。“就是说,无论注册人是否使用,都有可能得到赔偿,这就使抢注者有了可乘之机,如果被侵权人是抢注的商标,自己没有使用,而是以敲诈为目的,则很有可能无法受到限制。新法规定,注册人自己未使用的,侵权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能够证明在被侵权人商标注册之前,该商标已经使用,并且有一定知名度,还可以被允许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这一规定使商标保护从主要依靠注册原则,变化为注重保护实际使用,以及对诚信原则的推崇。”米阿前告诉记者。

 ■ 案例 ■

 天津市天狗装饰化工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曾于1993年创建天津市津海特种粘合剂厂,并在“粘合剂”商品上注册了“天狗”商标。后来企业改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原企业注销后才将“天狗”商标进行转让,结果被沈阳一自然人提出转让不当并要求撤销注册,最终导致使用多年的商标被撤销,沈阳的自然人注册成功。该自然人注册“天狗”商标后,便对天狗装饰化工有限公司在“粘合剂”上使用“天狗”商标提起了民事诉讼,声称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赔偿200余万元。法院认定原告方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被告经长期使用,已经与客户和消费者建立起特定的认知关系,因此,稍加修饰,便可与原告商标产生区别,被告虽有过错但并未造成原告实际损失。因此,被告除负担原告部分诉讼开支外,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 点评 ■

 “本案被告虽丢掉了注册商标,但因为长期使用,在市场上建立了良好信誉和认知度,按照新《商标法》规定,可以继续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原告虽取得商标注册,却未能实际使用,想通过诉讼获取不当赔偿,显然违背法律立法宗旨。据悉,被告接受教训,已于日前将市场销售最多的‘混凝土界面处理剂’重新申请了‘天狗’商标,并获得核准。”米阿前表示。

 商标侵权

 新法加大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由原来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提高为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

 商标侵权赔偿额由原来的违法经营额或因侵权所受损失的等额赔偿,变为一至三倍赔偿,将原来50万元的法定赔偿,提高到300万元以下。

 商标申请

 一年内拿到注册证

 “申请过商标的人都知道,过去申请一个商标,少则两三年,多则四五年,有时商标注册证还没有拿到手,企业已经转行或倒闭不干了。如果遇到恶意异议的情况,不仅权利不能确定,还会眼巴巴地看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而不能制止,时间拖上十年八年也很常见。”米阿前说。

 新法实施后,将对国家机关加以限制,要求新申请九个月必须审结,异议十二个月审结,异议不成立,不再走复审程序,直接核发商标注册证,这对企业维权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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