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可否向外国提出申请的判断标准,公司是否明确?
(2) 在向外国提出申请时,公司是否明确选择申请国的标准?
(3) 公司是否能客观地决定可否向外国提出申请?
(4) 公司是否根据申请国家数量和对象国选定申请渠道?
(5) 对于维持和放弃在海外取得的权利,公司是否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6) 公司对于当地子公司所创造的发明是否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7) 公司是否把握国内外竞争企业的国外申请状况?
(8) 公司内是否建立了制度,以调查预定出售国和预定生产国的专利侵权情况?
(9) 公司是否具备搜集海外法律制度及其应用情况信息的能力?
(10)在把握国外法律制度和商业惯例的基础上,公司是否制定了法律对策?
(11)针对美国的先发明制度,公司是否采取了措施?
(12)公司在培训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时,是否有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的科目?
(13)公司的国内知识产权部门中是否有负责海外案件的人员?
(14)公司在海外是否拥有可以就外国申请、诉讼相商和相托的当地专利事务所或法律事务所?
(15)公司是否确保了在海外实施侵权对策(假冒产品对策等)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