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是否具有明确的管理、处理知识产权信息、机密情报的规则?公司是否彻底贯彻这一规则?
(2) 公司对于没有达到申请水平的发明是否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3) 在整个公司的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开发部门是否有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体系?
(4) 公司是否拥有计算机系统,该系统可以查询发明人向特许厅申请的状况以及其他公司的技术动向等信息?
(5) 公司是否拥有有助于知识产权战略决策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6) 在推荐发明时和申请前,公司是否要求相关人员检索现有技术?
(7) 公司是否针对其他公司的动向在有计划地构筑专利网络?
(8) 是否在公司外挖掘有助于将来业务开展的专利?
(9) 上述的挖掘活动是否制度化?
(10) 是否对全公司的专利买入情况进行一元化管理?
(11) 公司在着手开发新技术时,在调查其他公司权利的同时,是否在技术开发计划中写入针对其他公司权利的对策?
(12) 公司在产业化和出售产品之前是否作侵权(侵害其他公司权利)调查?
(13) 为开展侵权(侵害其他公司权利)调查和避免侵权,公司在技术开发阶段到产业化阶段的各个阶段是否明确了责任人?
(14) 对于其他公司的需要加以注意的申请,公司是否监视其审查情况,并在注册前向特许厅提供信息?
(15) 对于其他公司的需要加以注意的申请,公司在其被授权后是否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