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技术开发部门的干部中是否有曾经从事过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
(2) 公司技术开发部门的干部是否理解知识产权制度?
(3) 公司的技术人员是否充分理解知识产权在业务活动中的重要性?
(4) 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是否参加公司的研究开发会议?
(5) 公司是否就每个开发项目制定专利申请计划?
(6) 上述专利申请计划的进展管理是否彻底?
(7) 公司是否制定了有关可能获得基本专利的独创性技术开发计划?
(8) 公司是否制定了有关行业标准技术专利的开发计划?
(9) 公司写出的说明书是否能抓住发明之本质,使该发明获得内容广泛而状况稳定的权利?
(10) 公司对候补申请案提出申请与否的判断标准是否明确?
(11) 公司对申请与否是否能作客观的判断?
(12) 公司是否能根据业务开展的时机而适时地作出请求实审的判断?
(13) 公司就可否请求实审的判断标准是否明确?
(14) 公司是否能客观地判断可否请求实审?
(15) 公司是否能根据本公司业务活动情况和其他公司的业务动向而适时地地权利的维持和放弃作出判断?
(16) 公司对权利的维持和放弃是否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17) 公司是否能客观地对权利的维持和放弃作出判断?
(18) 公司是否举办支援发明一线获得专利权的活动?
(19) 公司是否配备了与发明人员数量相对应的适当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
(20) 在本公司开发与利用外部知识产权进行的开发之间,公司是否有评价两者利害得失的体制?
(21) 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反映上述评价结果?